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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10-19 00:46:54

小区快速衰败的直接原因:“造血”机制不在业主手中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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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500年前,纺织工业开始兴起。


    英国、荷兰等老牌帝国的资本家嗅觉灵敏,将农民诱骗到城里当纺织工人,再将农民的土地“买”过来,圈成院子养羊,开始缛羊毛、剪羊毛、剃羊毛,大发横财。


    史称“圈地运动”、“羊吃人”。


    由于农民进城需租房,“物业”亦由此诞生。


    佛说500年一个轮回。


    善哉!妙哉!果然是佛!



    今天,在神州大地上,有众多的大牌物业企业,特别是有数十家港股上市的,正在对无数个小区进行争夺,展开厮杀,即将进入白热化。俗称“抢盘大战”。


    较之500前的那场“运动”,此次有三点高度雷同:


    一、跑马圈地;


    二、资本驱动;


    三、直奔羊毛。


    有一兄弟,是武汉纺织大学的教授,曾指着我的衬衣说:“你以为是羊毛?你觉得很舒服?告诉你,它是仿的,不是纺的。”


    接下来的专业描述,让我目瞪口呆---很多看上去是羊纺的,其实是假的。不过,他让我更加坚定了那句话:


    羊毛,只能出在羊身上。


    最新人口普查的数字表明,城镇常住人口为9.1亿。


    这让资本喜出望外:这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一群“羊”!


    港股财报:物业行业市场1.2万亿。


    上市企业平均毛利率超30%,其中有5家企业市值超千亿。


    依多年对物业行业的了解和观察,这利润水平没逻辑、没道理、搞不长!


    众所周知,作为轻资产的物业行业一直是微利的。在新技术还没有广泛应用以前,物业费的绝大部分开支是在人工成本上。尽管工资都不高,但那具体的活全靠人力去完成。



    常人的眼光永远比不过资本的独到。如果仅仅是物业费,资本定是不屑一顾。


    它之所以趋之若鹜地“解囊相助”,是看好了另外两点:增值服务和公共收益。


    增值服务至今也没怎么开始,一些财报显示已超过了“主营收入”,我不信,至少为时尚早。本质上讲是一些企业对公共收益这种嗟来之食的一种掩饰。


    小区的公共收益在过去几十年基本上成了物业企业的主营收入。一些物业在物业费收取率不足50%时还不忍离去,就是因为有大笔无人认领的公共收益。



    依《民法典》二百七十四条,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:


    建筑区划内(小区红线内)的公共场所、公共道路、公用设施、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;


    占用小区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车位,属于业主共有。


    不妨对“物业服务用房”中的“物业”二字换一种解读:此“物业”并非指物业企业,而是围绕对小区提供全方位服务所需的物理概念的物业。那么,会所、活动中心、架空层、包括售楼部等,都是“物业服务用房”,那么都应纳入业主共有。


    上述所有,若开发商举得出“未计入建筑总成本”证据的,亮得出《不动产证》的除外。可几乎无人举证。


    不难推断:由此产生的一切收入就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。


    有人担心:如果这样,开发商不建“物业服务用房”怎办?有《住宅设计规范》,那里面对八项配套设施都作了具体要求。



    最近对武汉三个小区作了分析。


    为了公平起见,选择的三个小区均为20万方左右,均是十年以上房龄,均有业委会(其中两家刚换届,一家正在换届中)。权且叫它们A、B、C吧。


    A小区,第三届业委会于去年底上任,上届业委会移交公共收益50余万元,注明是近两年的,其他年份没有。其他“四资”材料几乎空缺。问及公共收益的合同和凭据,答曰:口头约定的。


    由于地处闹市,会所、活动中心长年出租,年租金约200万元。地下车位的全部、地上车位的大部,其车位费收入一直被前期物业收入囊中。


    依法,A小区的理论公共收益,每年在400万上下。


    B小区,第二届业委会上任前,公共收益为0。红线内的会所、活动中心、售楼部等均在开发商手中。


    由于情况特殊,当年的“小区红线图”几次调整,且无正式完整的资料。如果以小区的实际配置,B小区的理论公共收益值,每年应大于500万元。


    C小区,前期物业公布过3:7开的公共收益账目(业主方为7):近三年,业主方欠物业方的公共收益分别为6万、8万、12万。


    即公共收益是负数。


    依法,C小区的理论公共收益,每年应在200万左右。


    A、B、C有三点共同:


    都是前期物业;


    都是年久失修(道路破损、消防、安防系统残缺、房屋漏水等);


    都有业委会,但都没有物归原主。


    A、B两家业委会已在开展攻势,正常条件下小区有望、业主有盼。


    C小区若要物归原主,必须换届成功!


    情况比较明朗:


    一、若按法律法规,相关政策客观上为小区设计了一个“造血”功能,便是那“业主共有”;


    二、用这种“造血”的机制而形成的公共收入,来维护小区的正常运行,基本满足甚至有余。很多小区的维修基金分文未动,账上还有结余已足以证明;


    三、大凡是前期物业,要正本清源和物归原主,实现起来难度更大;


    四、有了业主大会和业委会,才有可能获得“造血”权力,没有业委会的小区,定是常年“失血”,定然快速衰败!


    五、为了尊严、为了“70年”,宁可上调物业费,也要将“造血”机制捏在手中!


    大空间(70%的小区没有业委会),大利益,需要大醒悟……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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